義大利 vs 台灣:僱用規則逐項比較
台灣企業熟悉勞動基準法,在義大利會發現許多概念相似、算法卻不同。最大的差別是:義大利多數規則寫在產業集體協約(CCNL)裡,而不是個別勞動契約或公司工作規則。
| 項目 | 台灣(勞動基準法等) | 義大利 |
|---|---|---|
| 終止契約 | 雇主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(如虧損、業務緊縮、不能勝任)或第 12 條(重大違規)所列事由才能終止契約。 | 解僱需要正當理由:重大事由,或客觀、主觀上的正當理由。不當解僱可能須賠償或復職。 |
| 預告期 | 依年資:滿 3 個月 10 日、滿 1 年 20 日、滿 3 年 30 日;預告期間每週可請 2 日有薪謀職假。(臺中市政府勞動法令彙編) | 由協約依職等與年資訂定,通常從數週到數個月。 |
| 試用期 | 勞基法未明文規定,實務上由雙方約定,終止時仍須符合法定事由。 | 須寫在契約中,長度由協約訂定,最長 6 個月;期間雙方都可不經預告終止。 |
| 特休 vs 年假 | 特別休假依年資遞增:滿 6 個月 3 日、滿 1 年 7 日、滿 2 年 10 日、滿 3 年 14 日、滿 5 年 15 日,滿 10 年起每年加 1 日,最多 30 日。(中央社) | 每年至少 4 週,從第一年起就有,其中至少 2 週須在當年度休完。許多協約另給帶薪休假時數(ROL)。 |
| 國定假日 | 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規定。 | 12 個全國假日,加上當地守護聖人日。[confirm count for 2026: 4 October holiday] |
| 病假 | 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過 30 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。(勞動部) | 憑醫師證明的帶薪病假,由 INPS 與雇主依協約分擔;職位保留期間由協約訂定。 |
| 產假與陪產 | 產假 8 星期,受僱滿 6 個月者工資照給,未滿減半;陪產檢及陪產假共 7 日,工資照給。(勞動部) | 強制產假 5 個月,有給;陪產假 10 個工作日,有給;另有部分給薪的育嬰假。 |
| 社會保險 | 勞保(含就業保險)費率 12%,由雇主負擔 70%、勞工 20%、政府 10%;另有全民健保。(勞動部) [健保費率與分攤比例待查核] | 雇主繳交約 30% 的社會保險費給 INPS 與 INAIL,依產業與職位而異;員工另負擔約 9–10%。醫療由稅收支應的國民健康服務提供,不是雇主成本。[exact rate depends on CCNL and company size] |
| 退休金提撥 | 勞退新制:雇主每月提繳不得低於工資 6%,勞工可自願提繳最高 6%。(勞動部) | 退休金由 INPS 保費支應;TFR 可依員工選擇轉入補充退休基金。 |
| 資遣費 vs TFR | 只在資遣時發給:勞退新制每滿 1 年發給 0.5 個月平均工資,最高 6 個月;舊制每年 1 個月。(臺中市政府) (104 人力銀行) [確認 6 個月上限是否仍有效] | TFR:每年提撥約 6.91% 的年薪,僱傭關係結束時一定發給,不論是辭職、解僱或退休(民法第 2120 條)。 |
| 年終獎金 vs 第 13/14 個月 | 法律不強制定額年終。勞基法第 29 條僅規定年度有盈餘時,應對全年工作無過失的勞工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,金額未明定。(104 人力銀行) | 第 13 個月是所有協約的強制薪資,12 月發放;部分協約另有第 14 個月,6 或 7 月發放。不能因業績不好而不發。 |
| 工時 | 每日正常工時 8 小時、每週 40 小時;每月延長工時一般上限 46 小時。(臺中市政府) | 正常每週 40 小時,含加班平均不得超過 48 小時。許多協約的正常工時更短。 |
| 離職後競業禁止 | 最長 2 年,超過者縮短為 2 年;雇主須給予合理補償,且不得以在職期間的薪資充抵,否則條款無效。(勞動部) | 須書面、有對價,並在時間(最長 3 年,經理人 5 年)、地區與業務範圍上有限制。 |
僅供概括參考。台灣法規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布條文為準;義大利數字依職位適用的協約而定。
香港企業請注意:MPF 與義大利
香港的強制性公積金(MPF)由雇主與僱員各供款有關入息的 5%,每月入息上限 HK$30,000,即每方每月最多 HK$1,500。(積金局) 在義大利,對應的是 INPS 社會保險費加上 TFR:雇主負擔比例明顯較高,且原則上沒有香港那樣低的供款上限。香港雇主編列義大利預算時,請不要以 MPF 的比例推估。
香港的僱傭條例與台灣勞基法規則不同,表中台灣欄位不適用於香港;如需香港與義大利的逐項比較,請直接詢問我們。
對預算的意義
在台灣,雇主在薪資以外的主要成本是勞健保與 6% 勞退,加上視公司營運而定的年終獎金。在義大利,主要的額外成本是社會保險費、第 13 個月(有時第 14 個月)與 TFR,而且全部都是固定義務。整體而言,義大利員工的總成本明顯高於稅前薪資,但可預測,因為它跟著協約的薪資表走。
對人力規劃的意義
兩地都不允許任意解僱,這一點台灣企業應該不陌生。差別在於:義大利的預告期與 TFR 由協約與法律直接規定,第 13 個月不能當成可調整的年終。善用試用期、寫清楚職務說明,並把預告期納入任何計畫變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