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從勞基法到義大利：解僱規則有何不同

> 台灣與義大利都不允許任意解僱，但理由、程序與費用不同。給熟悉勞基法的台灣主管的義大利解僱入門。

美國企業到義大利，要先「忘掉任意僱用」。台灣企業比較幸運：勞基法本來就不允許雇主隨意資遣，台灣主管對「要有法定理由」並不陌生。但把勞基法的直覺直接搬到義大利，仍然會踩到幾個坑。

## 相同之處：都需要正當理由

在台灣，雇主終止契約必須符合勞基法第 11 條的經濟性事由（例如虧損、業務緊縮、勞工確不能勝任），或第 12 條的懲戒性事由（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）。

義大利也一樣：解僱需要正當理由，分為重大事由（嚴重到無法繼續合作）、主觀上的正當理由（員工明顯違反義務），以及客觀上的正當理由（組織或經濟原因，例如職位裁撤）。

## 不同之一：程序更正式

義大利的懲戒性解僱要經過書面指控、給予員工答辯的機會，才能作出決定。程序瑕疵本身就可能讓解僱失效。台灣企業習慣「開會告知、當月結算」，在義大利行不通。

## 不同之二：預告期由協約決定

台灣的預告期依年資是 10 日、20 日或 30 日。義大利的預告期由產業協約（CCNL）依職等與年資訂定，通常從數週到數個月，資深或管理職更長。預算與交接時程都要把它算進去。

## 不同之三：離職金不分原因都要給

台灣的資遣費只在資遣時發給；員工自請離職，雇主不必給資遣費。義大利的 TFR 則是每年提撥約 6.91% 的年薪，僱傭關係結束時一定發給，不論是辭職、解僱或退休。它不是「解僱的代價」，而是員工本來就累積的權利。

因此，在義大利解僱的額外成本主要不是 TFR（反正都要付），而是預告期薪資、可能的爭議賠償，以及程序成本。

## 不同之四：爭議後果可能是復職

在義大利，不當解僱的後果可能是賠償，某些情況下甚至是恢復職位。對只有一兩位當地員工的台灣公司來說，這個風險必須認真看待。

## 試用期是最重要的工具

義大利允許書面約定試用期，長度由協約規定，最長 6 個月。試用期間雙方都可以不經預告終止。這是評估人選是否合適的時間，請好好利用：設定清楚的目標、定期回饋、在期滿前作出決定。詳見[試用期一文](/articles/probation-period-italy-vs-taiwan.html)。

## 使用 EOR 時誰負責

透過我們的名義雇主（EOR）服務，我們是法定雇主，負責程序與文件；您負責提供業務上的理由與紀錄。實務建議：

- 職務說明與目標寫清楚，並保留績效紀錄；
- 組織調整時先和我們討論，確認理由與時程；
- 不要在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中先對員工宣布決定。

需要評估特定情況，可以[直接聯絡我們](/contact.html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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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rce: https://yidaliguyong.com/articles/taiwan-labor-standards-vs-italian-dismissal.html · 2026-10-06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