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義大利的試用期：和台灣的做法有何不同

> 義大利試用期的法律依據、長度、終止方式，以及台灣主管如何善用這段期間。

台灣企業普遍有三個月試用期的習慣，但勞基法本身並沒有明文規定試用期；試用期滿前要終止契約，實務上仍要符合法定事由。義大利則把試用期寫進法律與協約，規則更明確。

## 義大利試用期的要件

- **必須書面約定**：沒有寫在契約中，就沒有試用期；
- **長度由協約規定**：依職等而定，最長 6 個月；
- **期間雙方都可以自由終止**：不需理由，也不需預告。

這是義大利勞動法中，雇主唯一可以不附理由終止契約的時間。

## 試用期的意義

一旦試用期結束，解僱就需要正當理由與程序。因此，試用期是評估人選是否合適的唯一「安全窗口」。台灣主管習慣「先做做看，不行再說」，在義大利必須改成「在試用期內做出決定」。

## 如何善用

1. **到職第一週就設定目標**：寫下 30、60、90 天要達成什麼；
2. **定期回饋**：每兩週一次簡短的一對一，不要等到期滿才說；
3. **紀錄**：雖然試用期終止不需理由，但留下紀錄有助於內部決策；
4. **期滿前兩週做決定**：不要讓試用期在沒有決定的情況下自然結束。

## 試用期中的權利

試用期內員工享有完整的權利：薪資、社會保險、年假累積、第 13 個月累積。若試用期終止，最後薪資要結清已累積的部分與 TFR。

## 遠端管理的挑戰

台灣總部遠距管理義大利員工，試用期評估更難。建議：

- 指定一位明確的直屬主管；
- 安排一次到台灣總部或到義大利的面對面會議；
- 利用[時差重疊時段](/articles/time-zone-taipei-italy-collaboration.html)進行固定的同步會議。

## 透過 EOR

試用期條款寫在我們與員工的勞動契約中。若您決定在試用期內終止，通知我們，我們會處理書面通知與最後薪資。若要延長或縮短試用期，必須在協約允許的範圍內並在簽約時約定。

更多解僱規則見[勞基法與義大利解僱比較](/articles/taiwan-labor-standards-vs-italian-dismissal.html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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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ource: https://yidaliguyong.com/articles/probation-period-italy-vs-taiwan.html · 2026-10-25
